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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台
来源:路太机械 http://www.ltyh.cn 发布时间:2019-08-15 09:03:4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办运〔2019〕72号)全文链接: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1908/t20190809_3235816.html
 

《规定》修改的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开展,《规定》修正案共计34条。
第一大变化:
适应放管服改革,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

“许可改备案”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也是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新规定中,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增加一条第七条款,内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这意味着审批方式发生改变,原先的“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是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从“事前准入”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这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二大变化:
适时公布维修经营者名单,意味着维修业户信息更加全面公开,有利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新规定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这意味着创新了管理和监督方式。机动车维修业作为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其维修也可以看作一种消费,是托修方接受汽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维修服务的消费。公布已备案的维修经营者名单,可引导消费者去合法合规的维修店铺进行车辆的维修,同时也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维修经营者的全面监督。

第三大变化:
用技术手段从源头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管,意味着要求维修经营业户加强维修车辆的质量管理,杜绝非法违规的维修操作。

新规定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这意味着管理部门将扩大对尾气排放的治理和监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会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对所承修车辆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进行初步判断,达不到国家环保标准相关规定排放标准但能够修复的,应当按维修技术要求的规定修复到符合排放标准;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反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大变化:
强化维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意味着构建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规定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这意味着管理部门将汽车维修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有效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与效率,才能让信用越来越有用,更好地为车主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服务。

来源:邯郸交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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